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8执4561号
裁判日期:2018-05-25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飞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16号2401房,法定代表人:王君,股东:孟凡梅、刘舟、王君,经营范围为: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应用电子设备制造;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电子产品批发;电子产品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广州飞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4747814号第9类放映设备商品商标为“EIGE”而非“飞歌”。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飞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ELGE”品牌虽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飞歌”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张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执行人:飞歌康采(北京)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程敦秀,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飞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程敦秀,经理。
本院在执行张毅与飞歌康采(北京)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飞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飞歌康采(北京)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飞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该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故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晓滨
审判员 韩毅强
审判员 张瀚文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魏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