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6执1940号
裁判日期:2018-07-20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百溢(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前身为艾美佳·百奇氏(北京)环境综合治理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4号楼606,法定代表人:李俊英,股东:李恩随、李俊英、陈兰兰,经营范围为:票务代理;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不含熟食)、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04月27日);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策划;承办展览展示活动;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服装、鞋帽、日用品、纺织品、工艺品、建材材料、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通讯设备、矿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妆品、珠宝首饰、文化用品;会议服务;旅游信息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企业管理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百溢(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3801699号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商标为“爱家士多”而非“爱家”。3、通过商务部核查,百溢(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爱家”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鸿煜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马山头社区第四工业区68栋。
法定代表人:姜军红,总经理。
被执行人:百溢(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4号楼606(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俊英,执行董事。
深圳市鸿煜电子有限公司与百溢(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2016)京0106民初23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一、百溢(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深圳市鸿煜电子有限公司货款197400元;二、百溢(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以1974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深圳市鸿煜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货款实际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4元,由百溢(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百溢(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深圳市鸿煜电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百溢(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风险提示。被执行人百溢(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不在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住址经营,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鸿煜电子有限公司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百溢(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在京地址。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百溢(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信息。经查询,百溢(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设有账户,但因资金较少且无资金流动,暂未冻结。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百溢(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登记、房地产登记、证券、互联网银行等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本院于2018年7月6日对被执行人百溢(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的执行情况为: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债权申请执行人未受偿。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鸿煜电子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鸿煜电子有限公司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百溢(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鸿煜电子有限公司释明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鸿煜电子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百溢(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鸿煜电子有限公司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 驰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付博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