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湘1202民初2533号
裁判日期:2017-09-2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吉仑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龙路8号海峡两岸(汇龙)信息产业科技园C区第二层C201号,法定代表人:陈志刚,股东:蒋思维、陈志刚,经营范围为:市场营销策划服务;营养健康咨询服务;市场调研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供应链管理;餐饮管理;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预包装食品批发;乳制品批发;非酒精饮料、茶叶批发。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8年7月23日广州吉仑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志刚,股东蒋思维、陈志刚没有注册“滋百浓”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吉仑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滋百浓”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赵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广州吉仑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刚。
原告赵璞与被告广州吉仑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璞撤回对被告广州吉仑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璞承担。
审 判 员 张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谭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