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7)晋01民终4382号
裁判日期:2017-12-0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铂澜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一区1号楼6层601-1,法定代表人:王海军,股东:徐定辉、王海军,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销售化妆品、日用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8年7月25日铂澜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海军,股东徐定辉、王海军没有注册“铂澜迪”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铂澜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和“铂澜迪”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铂澜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1号院2号楼1908室
法定代表人:王海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磊,北京市君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佳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
上诉人铂澜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史佳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7民初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铂澜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史佳卉之间因美容院加盟合作而产生的纠纷,史佳卉向铂澜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6万元,铂澜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亦派人前往美容院讲课拓客,并向史佳卉提供了部分化妆品,双方已开始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一审判决简单以返还原物纠纷处理不当,应由一审法院进一步查清事实并予依法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7民初9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铂澜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郭晓军
审判员 范红琴
审判员 冯云昌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傅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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