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5民初5162号
裁判日期:2018-05-2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71号立业大厦一层北区01,法定代表人:周安江,股东:毛鹏飞、周安江,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服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策划;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转让;会议服务;市场调查;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文具用品、金属材料、厨房用具、日用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爆走丸族”第15550899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注册人为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而非北京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周安江,股东毛鹏飞、周安江,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爆走丸族”品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特许人为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且北京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成华玉,女,××××年××月××日生,汉族。
被告: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302441813K,住所地在南京江宁科学园天元东路118号-2天元大厦四楼。
原告成华玉与被告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成华玉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用,且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史俊杰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简恩华
书 记 员 陈 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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