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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粤0111执10258号

裁判日期:2018-03-26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望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8日,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西路自编464号609房,法定代表人:左乐乐,股东:左乐乐、王军,已于2018年4月27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广州望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左乐乐,股东左乐乐、王军没有注册“恒尚在线”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望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和“恒尚在线”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李文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广州望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黄石西路自编383号B906房。
  法定代表人左乐乐,总经理。

李文贵与广州望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6)粤0111民初12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广州望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一直未按生效判决自觉履行。2017年12月14日,李文贵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7623元,执行费464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局和车管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此外,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广州望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告知书》,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并限期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李文贵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所有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111执102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后仍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康华
审判员     陈晓明
审判员     江 昊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健懿

  • 广州望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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