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京02执87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8-06-27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华商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4号14层14A02,而非北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富丰路4号工商联大厦,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李翠平,已于2018年11月1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华商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李翠平没有注册“联众易购”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华商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联众易购”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刘薇,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执行人:北京华商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4号14层14A02。
法定代表人:李翠平。
刘薇与北京华商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京仲裁字第202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薇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015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北京华商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北京华商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开始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华商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华商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北京华商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干警于2018年5月8日前往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查核实申请执行人刘薇提供的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华商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立的支付宝账户,但仅有少量存款。
4.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北京华商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刘薇,申请执行人刘薇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7015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北京华商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刘薇释明被执行人北京华商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刘薇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北京华商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世军
审 判 员 梁立君
审 判 员 王玮珂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文扬
书 记 员 李 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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