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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2017-12-2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济南创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七里河路北段2号10号楼东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潘作刚,股东:徐营、丛日涛、潘作刚、 何井春、马全,经营范围为:酒店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咨询;预包装食品(不含乳制品)的零售(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厨房用具、卫生间用具及日用杂品的批发;食品加工技术咨询及转让。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济南创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2631791号第43类饭店服务商标为“创邦原盅原味”而非“原盅原味”。3、通过商务部核查,济南创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原盅原味”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赵琪,女,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利为,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延盛,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创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潘作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宗敏,山东招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琪与被告济南创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琪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原告赵琪负担。

审判长      李宏军
审判员      庄辛晓
审判员      李新岩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杜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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