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92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2017-06-1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汇竹天下(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1幢3层323室,而非武汉市东湖经济开发区武大科技园1路豪迈大厦2栋7楼,法定代表人:余国辉,股东:蔡敬东、余国辉,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技术推广服务;经济贸易咨询(不含行政许可的项目);广告设计、制作;承办展览展示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外);货物进出口;销售针纺织品、服装服饰、化工产品(不含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工艺品、日用品、机械设备(不含小轿车)、装饰材料、建筑材料。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美锦”第11769583号第17类窗户用防强光薄膜(染色膜)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汇竹天下(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蔡敬东,而非汇竹天下(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且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汇竹天下(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美锦”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莫学东,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泽,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
被告:汇竹天下(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科技园武大园一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江登。
被告:汇竹天下(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西路6号院8号楼8层801
法定代表人:余国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学东诉被告汇竹天下(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汇竹天下(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发现本案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施何梅
审 判 员 彭 林
人民陪审员 徐国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