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民终3718号
裁判日期:2018-05-2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湖北大唐至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前身为武汉亿商工商事务代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老武黄公路206号慧谷时空1栋21层06号,而非武汉市洪山区珞喻东路4号慧谷时空,法定代表人:邱保康,股东:徐福平、熊振、邱保康,经营范围为:游戏软件研发;利用信息网络经营游戏产品(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体育用品、通讯设备(专营除外)、展柜、手机配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服务;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文化艺术活动交流策划(不含营业性演出);展览展示服务;企业管理策划;商务信息咨询(不含商务调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湖北大唐至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虽于2017年11月6日申请注册“大唐盛世”第27299109号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商标,但截止2019年4月12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湖北大唐至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大唐盛世”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湖北大唐至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老武黄公路206号慧谷时空1栋21层06号。
法定代表人:魏志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亚玲,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喻浪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珙县,现住四川省长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锋,四川省长宁县竹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湖北大唐至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喻浪平技术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鄂0192民初4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大唐至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诉人喻浪平于2018年5月18日以当事双方已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为由,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大唐至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诉人喻浪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湖北大唐至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许上诉人喻浪平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请求变更后,二审案件受理费为2100元,减半收取计1050元,由上诉人湖北大唐至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41.5元,由上诉人喻浪平负担608.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俊
审判员 李培民
审判员 蔡晶晶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许 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