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2018-05-3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湖北大唐至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前身为武汉亿商工商事务代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老武黄公路206号慧谷时空1栋21层06号,而非武汉市洪山区珞喻东路4号慧谷时空,法定代表人:邱保康,股东:徐福平、熊振、邱保康,经营范围为:游戏软件研发;利用信息网络经营游戏产品(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体育用品、通讯设备(专营除外)、展柜、手机配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服务;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文化艺术活动交流策划(不含营业性演出);展览展示服务;企业管理策划;商务信息咨询(不含商务调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湖北大唐至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虽于2017年11月6日申请注册“大唐盛世”第27299109号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商标,但截止2019年4月12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湖北大唐至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大唐盛世”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许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芬,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大唐至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老武黄公路206号慧谷时空1栋17层01号02。
法定代表人魏志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达理,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随诉被告湖北大唐至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随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随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许随负担。
审 判 长 熊艳红
审 判 员 赵千喜
人民陪审员 熊昌全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童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