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92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2018-03-2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市好利来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观音堂文化大道甲6号北201室,法定代表人:罗红,股东:罗红、黄立平、李晓军、张运国,经营范围为:制售中西式糕点(含裱花蛋糕)、面包、冷热饮;以上项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食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出租商业用房;技术咨询;餐饮管理;企业管理;以下项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工艺品、日用品、厨房用具。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好利来”第22561596号第30类蛋糕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北京好利来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而非北京市好利来食品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罗红,股东罗红、黄立平、李晓军、张运国,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好利来”品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特许人为北京好利来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且北京市好利来食品有限公司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唐小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北京市好利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观音堂文化大道甲6号北201室。
法定代表人:罗红。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唐小惠与被告北京市好利来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唐小惠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娄 磊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