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执异127号
裁判日期:2018-03-26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尚客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69号2层201室,法定代表人:汤红涛,股东:汤红涛、刘小珍,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自然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产品设计;汽车装饰;销售家用电器、机械设备、通讯设备、五金交电、日用杂货、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照相器材、服装服饰、玩具、文化用品、体育用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斑马色”第8028053号第2类防锈剂商品商标注册人为肇庆欧迪斯实业有限公司,而非尚客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汤红涛,股东汤红涛、刘小珍,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且截止2015年8月1日商标正在转让之中。3、通过商务部核查,尚客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和“斑马色”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追加人(申请执行人):王小桃,女,××××年××月××日出生,住山西省永济市。
被申请追加人:刘丽,女,××××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
委托代理人:杨帆,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尚客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1号楼C-1607-13。
法定代表人:汤红涛。
本院在执行王小桃与尚客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7)京仲裁字第0013号裁决书;执行案号:(2017)京01执670号]过程中,王小桃向本院提出追加刘丽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在审查此案过程中,申请追加人王小桃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追加人王小桃提出的撤回追加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小桃撤回追加申请。
审 判 长 娄玉玲
审 判 员 范红萍
审 判 员 栗俊海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慧若
书 记 员 王新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