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民终10944号
裁判日期:2018-04-0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三利创新南京新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南京市雨花台区凤集大道15号C06幢101、201、301,而非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凤集大道15号C区06栋,法定代表人:郑勇,股东:郑勇、刘珩,经营范围为:新材料研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装饰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脚手架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建筑材料、室内外装饰材料、钢材、金属材料、陶瓷制品、防腐保温材料、消防器材、电线电缆、五金机电、劳保用品、日用百货、办公用品、五金、水暖器材、照明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销售;提供劳务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恒尚”第5811221号第19类涂层(建筑材料)商品商标注册人为三利创新南京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勇,而非三利创新南京新材料有限公司,且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三利创新南京新材料有限公司和“恒尚”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利创新南京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凤集大道15号C06幢101、201、301。
法定代表人:郑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玥赟,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莱阳市城厢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三利创新南京新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玉进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6)苏8602民初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三利创新南京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三利创新南京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三利创新南京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上诉人三利创新南京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 新
审判员 谢慧岚
审判员 刘方辉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卢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