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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02民初2679号

裁判日期:2017-04-1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小暖男服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22日,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石槎路378号之303B,法定代表人:郑晓华,股东:程林、郑晓华,已于2017年12月8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小暖男服饰有限公司虽已受让“小美孩”第12552553号第25类童装商品商标,但广州小暖男服饰有限公司和“小美孩”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徐巧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

被告:广州小暖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石槎路378号神明国际B座三楼。
  法定代表人:宋宽。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巧芝诉被告广州小暖男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巧芝于2017年0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巧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巧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8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巧芝承担。

审判员   冯 志 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代王妍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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