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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03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2017-03-2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安徽欣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11日,注册地址为合肥市瑶海区凤阳路恒丰大厦A幢1615,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潘敏,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的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电子产品、自动售货机、一、二医疗器械、日用百货、纺织面料、服装辅料、橡塑制品、服装、成人用品、保健用品、家居用品、仪器仪表、灯饰、照明设备、建筑建材、包装材料、水暖器材批发零售(含网上);服装设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8年1月6日安徽欣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潘敏没有注册“初恋”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安徽欣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初恋”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林智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鹏,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欣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凤阳路恒丰大厦A幢16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YNTN1P。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良毅,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智勇与被告安徽欣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

林智勇诉称,2017年10月6日,林智勇与安徽欣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双方签署加盟合同书。合同书内容记载:甲方授权乙方开办销售成人用品连锁点,甲方协助乙方选址,并保障乙方第一个月没有任何亏损,如第一个月营业额达不到当月租金,乙方可以申请甲方回收机器,甲方则全额退款的约定。现林智勇已经连续经营3个多月,每月都在亏损状态,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林智勇多次要求被安徽欣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解除合同并退回机器押金,被告都是采取逃避的方式,不予理睬。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林智勇与安徽欣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得加盟合同书;2.安徽欣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返回林智勇缴纳的机器押金39800元;3.本案诉讼费由安徽欣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虽然本案以合同纠纷立案,但依照案件性质应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许福林

  • 安徽欣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合肥市瑶海区凤阳路恒丰大厦A幢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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