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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3民初1205号

裁判日期:2018-03-2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安徽欣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11日,注册地址为合肥市瑶海区凤阳路恒丰大厦A幢1615,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潘敏,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的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电子产品、自动售货机、一、二医疗器械、日用百货、纺织面料、服装辅料、橡塑制品、服装、成人用品、保健用品、家居用品、仪器仪表、灯饰、照明设备、建筑建材、包装材料、水暖器材批发零售(含网上);服装设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8年1月6日安徽欣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潘敏没有注册“初恋”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安徽欣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初恋”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王金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克服,芜湖市总商会维权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安徽欣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凤阳路恒丰大厦A幢16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YNTN1P。
  法定代表人:潘敏,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龙与被告安徽欣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王金龙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金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78元由原告王金龙承担。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许福林

  • 安徽欣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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