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6行审30号
裁判日期:2018-06-11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清椿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22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16幢十层1105室,而非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星火科技大厦11层,法定代表人:王乐娟,股东:北京美琪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乐娟,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经济信息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活动;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代理进出口;劳务服务;会议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工艺品、电子产品、文具用品、服装鞋帽、皮革制品、日用品、塑料制品、纸制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体育用品、照相器材、化妆品、针纺织品、珠宝首饰、花卉、玩具、机械设备、橡胶制品、通讯设备;销售食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清椿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乐娟,股东北京美琪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乐娟没有注册“少林清椿堂”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清椿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少林清椿堂”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横道沟西街2号院6号楼。
法定代表人闫立刚,主任。
委托代理人崔昀,北京市商务委员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峰,北京市商务委员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北京清椿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张彬。
2017年3月至7月,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北京清椿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但经营时间均未超过1年。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立案调查后,认定北京清椿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2017年7月17日,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京商罚字[2017]第07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北京清椿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违法所得443186元,并予以公告。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后,北京清椿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作出的京商罚字[2017]第07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限期内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亦未履行义务。现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二○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作出的京商罚字[2017]第07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
审 判 长 王凤琴
人民陪审员 孟祥贵
人民陪审员 李利芳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冯黎明
法官 助理 杜明哲
书 记 员 刘荣华
-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商罚字(2017)第07111号
-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商罚字(2017)第02010号
-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8)京73民终673号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6执389号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6行审30号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6民初19958号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6民初20102号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6民初9015号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6民初50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