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06行审53号
裁判日期:2016-09-14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泊之利乐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永兴路25号1号楼C座3F12号,法定代表人:张雪亮,股东:付凯、张金山、张雪亮,经营范围为:销售货架、日用品、化妆品、文化用品、电子产品、服装服饰、针纺织品、医疗器械(限I类)、食用农产品、花卉、机械设备;承办展览展示;技术推广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种植蔬菜、花卉、中草药、水果、薯类、豆类、谷物;农业技术开发、服务;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限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08月17日)。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横道沟西街2号院6号楼。
法定代表人闫立刚,主任。
委托代理人任文全,北京市商务委员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梓,北京市商务委员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北京泊之利乐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永兴路25号1号楼C座3F12号。
法定代表人张雪亮。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北京泊之利乐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时只拥有1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超过一年。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立案调查后认定北京泊之利乐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2016年1月11日,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京商罚字[2016]第0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北京泊之利乐国际商贸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5000元,罚款100000元,并予以公告。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后,北京泊之利乐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作出的京商罚字[2016]第0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限期内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亦未履行义务。现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二○一六年一月十一日作出的京商罚字[2016]第0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
审 判 长 井振福
审 判 员 阎雪莲
人民陪审员 李之仁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姜尚言
书 记 员 胡一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