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1民初12565号
裁判日期:2017-08-1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沃丰收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国际种业科技园区聚和七街1号-599,而非北京市大兴区亦庄开发区科创十四街锋创科技园优客工场4层,法定代表人:熊彬,股东:新疆春晓汇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花明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云丰兴农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广州黑洞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星瀚博远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梅花扬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书平、熊彬,经营范围为:农业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网上经营、销售新鲜水果、新鲜蔬菜、谷物、豆类、薯类、苗木、化肥、农药(不含危险化学品)、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不再分装的包装饲料、花卉、农业机械设备、农具、农膜、家具、家用电器、日用杂货、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园艺作物;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道路货运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经济贸易咨询;销售食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沃丰收科技有限公司虽已受让“云菜园”第16470585号第31类酿酒麦芽商品商标,但北京沃丰收科技有限公司和“云菜园”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李南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青,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贤,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沃丰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国际种业科技园区聚和七街1号-599,实际经营地北京市亦庄开发区锋创科技园16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熊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娜,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李南昌诉被告北京沃丰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沃丰收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
原告李南昌诉称,原告通过网络了解到被告经营的云菜园加盟模式并宣称每月利润45000元左右,于2017年4月19日缴纳加盟费订金5000元,双方于2017年5月22日签订了书面加盟合同,并于5月24日缴纳了合作金79800元,但是原告在签订合同并缴费后才发现被告并未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也没有将经营资源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给原告,存在虚假或夸大宣传导致原告未能做出真实的意思判断,而且该加盟合同未约定合同订立后的单方解除权,被告也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云菜园加盟合同》;2、被告返还加盟定金5000元、合作金79800元、货款3000元,合计87800元;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北京沃丰收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作为本案的唯一被告,北京沃丰收公司实际上自注册后就从未在注册地办公,实际经营地在北京市亦庄开发区锋创科技园16号楼4层。故被告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之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合同纠纷的规定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该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根据本案争议双方于2017年5月22日签订的加盟合同《经字201714091号》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如经协商仍未达成协议,须向甲方(北京沃丰收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经法院调查取证,被告登记的住所地为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国际种业科技园区聚和七街1号-599,该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国际种业科技园区集中办公区内的虚拟地址,被告并未在此地实际经营,鉴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财务部门、人事部门、行政部门均长期实际在北京市亦庄开发区锋创科技园16号楼4层办公,故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亦庄开发区锋创科技园16号楼4层,应认定该地址为被告住所地。综上所述,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被告北京沃丰收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被告北京沃丰收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北京沃丰收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郝婷婷
审 判 员 封 瑜
人民陪审员 赵 强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潘 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