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8民初7142号
裁判日期:2017-12-2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辽宁君达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18号2408,而非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1508号海亮大厦8F,法定代表人:王丽芬,股东:杨小红、范玉晓、李云鹏、史军、李建伟、王丽芬,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投资信息咨询(法律法规禁止及应经审批而未获批准的项目除外);企业营销策划;会议服务、展览展示服务;食品研发技术咨询;机械电子设备、食品、化妆品销售;化妆品技术开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辽宁君达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丽芬,股东杨小红、范玉晓、李云鹏、史军、李建伟没有注册“麻香辣语”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辽宁君达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麻香辣语”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张源,男,××××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罗源县。
被告杭州曼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滨盛路1508号海亮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李云鹏。
第三人杭州添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岩峰村。
法定代表人:高粱。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源与被告杭州曼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添凡贸易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源在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项炳那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无
书记员 赵凤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