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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民辖终262号

裁判日期:2018-05-0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畅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1日,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天安科技产业大厦2座801,法定代表人:程桂桥,股东:钟史龙、程桂桥,经营范围为: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数字动漫制作;游戏软件设计制作;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进出口;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零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物联网技术研究开发。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广州畅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程桂桥、股东钟史龙没有注册“红鼎”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畅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红鼎”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畅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天安科技产业大厦*座801。
  法定代表人:程桂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海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上诉人广州畅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畅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海荣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陈海荣在本案中以畅悠公司违反涉案《红鼎游戏销售协议》中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为由提起诉讼,因该协议中约定畅悠公司需为陈海荣研发网络游戏平台、一般性授权陈海荣使用《红鼎游戏》软件产品一套,故该协议属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本案属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故原审法院对广州市辖区内的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案件享有管辖权。又因畅悠公司的住所地在广州市,故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畅悠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故裁定驳回畅悠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畅悠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销售协议》不是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而是一般的买卖合同。根据《销售协议》第1条和第5条可知,上诉人转移产品所有权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支付价款,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符合买卖合同的定义。二、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民事诉状可知,其请求法院判令上诉人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本案属于定金合同纠纷。即使《销售协议》不是一般的买卖合同,但是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可知,本案应属于定金合同纠纷。三、根据《销售协议》第8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上诉人所在地为广州市番禺区,故本案应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原审裁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查,陈海荣(乙方)与畅悠公司(甲方)于2017年4月17日签订《红鼎游戏销售协议》,其中约定:甲方为乙方研发网络游戏平台,并为其搭建后台管理系统;一般性授权乙方使用《红鼎游戏》软件产品一套,且只允许乙方在上述甲方研发的网络游戏平台及域名中使用;为乙方的游戏平台提供平台维护与技术支持等服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网络游戏平台以及后台管理系统,并确保该游戏平台能够正常运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免费对其平台版面及技术进行相应的更新升级,并享有新平台技术的被告知权;应向甲方支付技术服务费10万元,该费用包含网络游戏平台的研发与搭建、合同期内技术维护与支持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红鼎游戏销售协议》中畅悠公司与陈海荣约定,畅悠公司为陈海荣研发网络游戏平台,为其搭建后台管理系统,并为游戏平台提供平台维护与技术支持等服务。因此,《红鼎游戏销售协议》虽名为销售协议,实质上是涉及计算机软件开发的合同。陈海荣以畅悠公司在收取定金后未按上述《红鼎游戏销售协议》的约定向陈海荣出具游戏框架和模板、经陈海荣多次催告仍延迟履行构成违约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畅悠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赔偿陈海荣支付的阿里云服务器费用1531.5元,故本案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本案中,原审被告畅悠公司的住所地在广州市,属于原审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的范围,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对其辖区内的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不具有管辖权,故畅悠公司上诉主张将本案移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畅悠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江 萍
审 判 员  苏大清
审 判 员  王晓琴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吴利
书 记 员  周夏如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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