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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07民初27786号

裁判日期:2018-04-1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培正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青浦区华腾路1288号1幢4层A区472室,而非上海市杨浦区周家嘴路2110号6楼,法定代表人:宋文斌,股东:宋文敏、朱勇、王劲松、宋文斌,经营范围为:教育投资管理(除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教育咨询,礼仪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企业形象策划,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玩具、婴幼儿用品、日用百货。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上海培正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培正逗点”第41类教育服务商标,但上海培正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培正逗点”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且“培正逗点”品牌的特许人为上海培正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原告:郭清元,男,××××年××月××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晓燕,上海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峰,上海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培正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宋文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炜,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琳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清元与被告上海培正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清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郭清元负担。

审判员    张敏婕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抒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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