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1民初11258号
裁判日期:2018-02-06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环球通达快递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西局西路58号院13-26号1层26号,而非北京大兴工业开发区军合物流D区17号,法定代表人:杨正明,股东:杨正明、吕小伟,经营范围为:经济信息咨询;技术服务;票务代理;营销策划;物流货运;货运代理;仓储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活动;销售日用品、办公用品、工艺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家用电器、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06月19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环球通达快递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6213103号第39类包裹投递服务商标为“HQTD”而非“环球通达”。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环球通达快递有限公司和“环球通达”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王静远,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郧县。
被告:北京环球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兴隆都市馨园20号楼地下一层209-6号。
法定代表人:杨正明。
原告王静远与被告北京环球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通达科技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法官徐岩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王凤英、张晓平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静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环球通达科技公司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静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自2017年6月9日解除王静远与环球通达科技公司签订的《网络区域合作书》;2.判令环球通达科技公司退还王静远缴纳的费用56000元;3.判令诉讼费由环球通达科技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9日,王静远与环球通达科技公司在广州招商会议上签订了一份《网络区域合作书》,当天缴纳了50000元加盟费。4月1日,环球通达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正明到湖北省十堰市找王静远收取了快递面单费和风险保证金26000元,并将协议进行了修改。但是,王静远在后期考察发现,环球通达科技公司目前没有全国性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在王静远所在的湖北省也没有环球通达科技公司的任何快递经营网点和标识,环球通达科技公司目前只在北京开展快递业务。环球通达科技公司至今没有给王静远开通可以收件、派件的操作系统,也没有对王静远进行培训,环球通达科技公司的快递业务和网络商城业务覆盖到王静远所在湖北省十堰市在短期内无法实现。此外,颁发给王静远的快递业务和网络商城的经营授权书中把王静远的身份证号多次写错。上述原因致使王静远的营业执照至今无法办理,业务也无法开展。环球通达科技公司的上述行为致使王静远至今无法使用环球通达科技公司的任何经营资源,也没有办法开展业务。以上事实表明,王静远在合同履行期内根本无法实现合同中约定的正常经营和赢利。在王静远与环球通达科技公司多次协商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口头答应退还所有费用,但至今只退还2万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环球通达科技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日,环球通达科技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王静远签订《网络区域合作书》,约定:“第二条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第一款、乙方自愿与环球通达科技公司达成战略合作,与甲方签订区域网络合作协议。同时安装快运系统、系统培训等工作。在约定期限内,乙方成为环球通达以及【环球e购】在十堰市的区域网络合作运营商,甲方为乙方运营提供系统服务、系统平台安装维护,服务器提供等服务,提供可持续使用的区域配送服务平台系统。乙方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第四款、北京环球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环球通达快递有限公司系业务隶属关系。第三条合同的成立、生效和期限:本合同期限为壹年,即自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4月1日止。第四条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A甲方的义务:1、甲方对乙方所设立合作网点进行统一网络管理与业务指导…4、甲方向乙方提供APP商城及网络系统平台,指导并监督乙方安装、使用及日常维护。5、甲方协助乙方区域网络平台的搭建,各区域规划指导,商城APP、区域网络系统平台、运营网络的维护及指导。第五条乙方应交纳的费用:第一款、乙方应于本合同成立之日起向甲方支付环球e购商城APP系统管理及平台使用费、软件系统使用培训费、店面设计费、品牌使用费等共计伍万元整,续签合同此项费用减免。第二款、经营风险保证金贰万元,合作期届满后经过二年后,甲方在乙方无投诉、无纠纷、并已办理完毕第七条第三款约定手续的情况下返还经营风险保证金。”2017年3月19日,王静远向环球通达科技公司交纳50000元,环球通达科技公司向其出具《收款收据》。2017年3月23日,王静远向北京环球通达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通达快递公司)转账6000元面单费。2017年3月27日,王静远向环球通达快递公司转账20000元押金。王静远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认在与环球通达科技公司协商解除合同事宜过程中,环球通达科技公司退还其20000元。
上述事实有王静远提交的《网络区域合作书》、收款收据、转账截屏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环球通达科技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且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证据查明事实。王静远与环球通达科技公司签订的《网络区域合作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王静远自合同签订后,依照合同约定及环球通达科技公司指令向其及其隶属公司北京环球通达快递有限公司支付各种费用合计76000元。环球通达科技公司自合同成立及收取王静远交纳的费用后,理应积极依约履行其相应义务。“合作”顾名思义是合作双方为达到共同目的,彼此相互配合的一种联合行动。在本案合同有效期限仅为一年的情况下,环球通达科技公司在合同履行期内及本院审理过程中下落不明,有违合作方应遵守的约定,且无证据证明环球通达科技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王静远履行了设立合作网点进行统一网络管理与业务指导、提供APP商城及网络系统平台,指导并监督其安装、使用及日常维护等义务,导致王静远不能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实现其与环球通达科技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现王静远以环球通达科技公司未履行约定义务致使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退还56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静远与北京环球通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网络区域合作书》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解除;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环球通达科技有限公司返还王静远合同款五万六千元。
如果北京环球通达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五十元及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北京环球通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 岩
人民陪审员 王凤英
人民陪审员 张晓平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法官 助理 孙晨雪
书 记 员 邓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