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11民初11267号
裁判日期:2017-12-0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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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志刚,男,汉族,1969年11月24日,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代理人:江春赏,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泰峰,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日之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846号二楼B213房。
法定代表人:杜霞。
委托代理人:刘硕一,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赵志刚与被告广东日之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向原告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要求原告在通知单限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至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志刚自动撤回诉讼处理。
审 判 长 李 翀
人民陪审员 严伟琦
人民陪审员 黄凤英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淑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