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92执262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7-03-20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华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二期B5栋2-302室,而非武汉市江夏区光谷大道金融港B5座2层,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喻望星,已于2017年3月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华培”第3635293号第41类教育、培训服务商标注册人为玉溪华培外语实验学校,而非武汉华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喻望星,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且截止2017年5月13日商标仍未续展。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华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和“华培”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曹少洋。
被执行人:武汉华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曹少洋与被执行人武汉华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民终66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武汉华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华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203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娟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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