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浙0212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2018-03-20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宁波指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宁波指动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宁波高新区聚贤路1299号南门1号楼3楼302室,法定代表人:王威,股东:王威、吴艳霞,已于2019年4月9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宁波指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境淘”第19166664号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商标,但宁波指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境淘”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盘锦营田米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11103MA0QE84X4A)。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工业街**号天龙机电汽配文化广场**栋*号。
法定代表人:房元,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波指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3090435861)。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聚贤路1299号南门1号楼3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威,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盘锦营田米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指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月29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服务费298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房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境淘商城”服务协议一份,约定:服务期限36个月,服务费29800元;服务费为平台建设费,平台建设完成后,被告免费为原告提供客服服务;原告所销售产品默认佣金3%;每日原告在平台的销售额在29800以内(含),平台先把每日订单的货款汇入原告账户,原告确认到账后,原告按照订单详情及时发货;合作期第一年,原告未在被告境淘商城平台销售额达到一万,被告无条件退回原告服务费29800元;被告开户行:农业银行宁波高新区支行,户名:宁波指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账号:39×××**等。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服务费29800元。原告的产品进入被告境淘商城平台进行销售,截止2017年6月10日,原告的产品共销售14单,合计营业额990.90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境淘商城”服务协议、网上截屏、银行交易单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服务合同真实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现被告未在合作期第一年内完成境淘商城平台销售额达到一万的约定,原告要求被告退回原告服务费29800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宁波指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盘锦营田米业有限公司服务费298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理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545元,减半收取272.50元,由被告宁宁波指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厉国平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代郑勤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