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1715号
裁判日期:2018-06-2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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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文章无忧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广州道1580-101。
法定代表人:张延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洁,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乐欣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13层01-06室。
法定代表人:李艳,总经理。
原告文章无忧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乐欣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章无忧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章无忧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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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田瑞刚
人民陪审员 朱永华
人民陪审员 张彦海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 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