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5民初3655号
裁判日期:2018-06-0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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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晨光数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金鑫,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伟,其他情况不详。
第三人:广州乐欣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李东与被告赵伟、第三人广州乐欣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第三人广州乐欣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时,原告李东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东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东负担。
审 判 长 刘砚华
审 判 员 杨 毅
人民陪审员 窦丽娜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琦
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