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冀0705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2018-06-1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快吉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康智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六街2号,而非北京市东燕郊经济开发区迎宾路文化大厦A座501厅,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张敏,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技术推广;经济贸易咨询;仓储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承办展览展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棋牌);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机械设备、家用电器、厨房用具、日用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快吉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快吉客”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商标,但北京快吉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快吉客”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孙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金茂,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快吉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思金,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佳与被告北京快吉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
孙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快吉客联盟经营拓展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加盟费122000元,并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5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1日,在张家口市宣化区,原、被告签订《快吉客联盟经营拓展合同》,双方约定:合作区域即合同履行地为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授权原告在合作区域适用被告公司经营技术资产设立“点餐模式”快餐店,授权期限为3年。双方约定联盟合作拓展推广各项费用,其中一次性支付独家拓展许可费11万元、品牌管理费每年6000元,交两年免一年,一共12000元。签订合同过程中,被告不断地向原告承诺,加上房租、装修等费用19万元以下就能开店,原告因此决定签订合同,并交纳了上述费用。合同签订后,被告为原告店面选址时,原告才发现,19万元以下根本不可能开店,店面房租价格较高不说,店面面积也仅70平米,与承诺的事项严重不符。原告因此萌生解除合同的想法,之后原告陆续发现,被告公司已经列入异常经营名录,选择与被告公司加盟存在极大的经营风险。原告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查询,发现被告未在商务部备案,并未具备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未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被告向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亦未依据《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写有“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相关内容。原告因此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快吉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与原告于2018年4月1日在三河市燕郊镇签订《联盟技术转让合同》,依该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的约定签订附加协议《联盟经营拓展合同》,联盟技术转让合同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在该合同的底部写明签约地点为燕郊经济开发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申请人与孙佳书面约定合同签订地法院具有管辖权,故根据法律规定,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
经查,2018年4月1日,原、被告在被告公司的实际经营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经济开发区签订《快吉客联盟合作技术转让合同》,被告同意原告使用被告公司的经营技术资产、商标在张家口市宣化区设立“快吉客”中式快餐店,原告当日交付定金2万元,双方约定在原告选择以形象店或区域店模式经营后,给予尾款的补请和完善工作。后原告选择以区域店模式经营,4月7日双方签订《快吉客联盟经营拓展合同》,上述两份合同均约定:双方在合同期内发生纠纷,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约地法院起诉。在《快吉客联盟合作技术转让合同》的底部,双方明确约定签约地点为燕郊经济开发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选择以合同签订地所在法院管辖,在第一份合同中又明确约定了合同签订地为燕郊经济开发区,故本案应由燕郊经济开发区所在的三河市人民法院管辖,我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快吉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284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孙佳,由原告另行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 婕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