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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通知书

(2018)粤01执1088号

裁判日期:2018-04-03  文书类型:通知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市士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办公楼4503房,而非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大厦45楼,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股东:周宗烨、郭江山、薛志强、周良、刘建军,经营范围为:企业形象策划服务;服装批发;服装零售;鞋设计;时装设计服务;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饰物装饰设计服务;办公设备耗材批发;电子产品批发;鞋批发;帽批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日用器皿及日用杂货批发;箱、包批发;五金产品批发;通用机械设备销售;市场营销策划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大型活动组织策划服务(大型活动指晚会、运动会、庆典、艺术和模特大赛、艺术节、电影节及公益演出、展览等,需专项审批的活动应在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商业特许经营。

李卫强、广州市士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们之间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13481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州市士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李卫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州市士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将案款18492.59元(含执行费174.77元)缴到本院账户。本院已将执行款18317.82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

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经办法官:执行局执行一庭彭卫东020-83210664
法官助理:执行局执行一庭李华杰080-83210858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24楼

  • 广州市士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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