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3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2018-04-0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乔力雅洗衣器材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嘉定区南翔镇嘉好路325号,法定代表人:谢钦贵,股东:叶飞、谢钦贵,经营范围为:洗衣设备的制造、加工,服装干洗设备零配件、洗衣辅助设备、洗涤用品、洗衣耗材、洗衣软件器材的销售,从事服装干洗(限分支机构经营)。
原告:尚西琴,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上海乔力雅洗衣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谢钦贵,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西琴与被告上海乔力雅洗衣器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西琴于2018年4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乔力雅洗衣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尚西琴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西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万民
人民陪审员 王文章
人民陪审员 田 建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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