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4民初6522号
裁判日期:2018-04-2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乔力雅洗衣器材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嘉定区南翔镇嘉好路325号,法定代表人:谢钦贵,股东:叶飞、谢钦贵,经营范围为:洗衣设备的制造、加工,服装干洗设备零配件、洗衣辅助设备、洗涤用品、洗衣耗材、洗衣软件器材的销售,从事服装干洗(限分支机构经营)。
原告:杨庆龙,男,××××年××月××日生,苗族,户籍地湖南省。
被告:上海乔力雅洗衣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谢钦贵。
原告杨庆龙与被告上海乔力雅洗衣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庆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庆龙撤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 孙 烨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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