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泉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2014-04-0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福建宝德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泉州市丰泽区东滨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郑淑德,股东:宝德集团(香港)有限公司、郑淑德,经营范围为:批发各式服装、服饰、鞋帽(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的商品)。(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福建宝德服饰有限公司虽已注册“玛米玛卡”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福建宝德服饰有限公司和“玛米玛卡”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福建宝德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淑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书榕,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颖颖,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传芳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东良,执行董事。
被告:王雅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东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宝德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传芳服饰有限公司、王雅红、李东良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郑程辉
代理审判员 洪颍雅
人民陪审员 洪义锋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赖世耀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