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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浙1002民初11181号

裁判日期:2017-12-1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台州市嘉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金茂大厦梧桐路19号1207室,法定代表人:黄乐,股东:黄乐、虞斌、虞洋洋、李立峰,经营范围为: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专业化设计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策划创意服务,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电子产品、食品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台州市嘉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嘉网科技”第20564829号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商标,但台州市嘉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嘉网科技”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李晓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优优,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嘉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
  法定代表人:黄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灵花,浙江飞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晓强与被告台州市嘉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李晓强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晓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李晓强负担。

审 判 员    黄苍林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金 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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