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浙1002民初11181号
裁判日期:2017-12-1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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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晓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优优,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嘉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
法定代表人:黄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灵花,浙江飞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晓强与被告台州市嘉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李晓强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晓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李晓强负担。
审 判 员 黄苍林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金 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