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苏0104执2991号
裁判日期:2017-11-17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南京约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20日,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路4号青春水岸家园02幢201室,法定代表人:汤锡凤,股东:汤锡凤、汤康福,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与咨询;食品销售;企业管理;营销策划;投资信息咨询;职业技能培训(不含与学历教育相关的培训或服务);餐饮服务;会务服务;展览展示;礼仪服务;酒店用品、机械设备、厨房设备及用品、食品添加剂、洗涤用品、日用百货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图形”第13329364号第43类餐饮服务商标注册人为南京绿皇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而非南京约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汤锡凤,股东汤锡凤、汤康福,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商务局,住所地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孔秋云,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纬,男,××××年××月××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系南京市商务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南京康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曹子华。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商务局申请强制执行商务罚字(2015)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的(2017)苏0104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裁定,被执行人应缴纳罚款10万元及加处罚款10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寄送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查找未果。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签字确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经超过三个月,虽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了查找,但仍下落不明;虽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签字确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海祥
审 判 员 褚爱芳
审 判 员 杨厚林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见习书记员 赵 炜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苏0104执2991号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苏8602民初711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民辖终244号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雨商初字第554号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雨商初字第547号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雨商初字第553号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雨商初字第549号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雨商初字第548号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雨商初字第550号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雨商初字第5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