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5民初13828号
裁判日期:2017-09-0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品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36号院5号楼1层101室,法定代表人:王秀玲,股东:赵康、廖晗、王秀玲,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餐饮技术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企业管理咨询;礼仪服务;餐饮技术转让;计算机系统服务;商标代理;版权代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食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净梵茶”第22496050号第43类茶馆服务商标注册人为南京品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而非北京品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廖晗,股东赵康、廖晗,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净梵茶”品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特许人为南京品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且北京品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陈慰,男,××××年××月××日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林芝,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品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302700141A),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乔峰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慰诉被告南京品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用,原告陈慰未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亦未申请减、缓、免而被批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闫立海
二〇一七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胡健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