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苏8602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2017-10-1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南京品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大道55号B栋701室,法定代表人:乔峰涛,股东:北京品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乔峰涛,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食品销售;食品技术研发;品牌管理;商标代理;知识产权服务;品牌策划;职业技能培训(不含与学历教育相关的培训或服务);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通用机械设备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御合”第17934528号第43类茶馆服务商标注册人为盐城品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而非南京品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乔峰涛,股东北京品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赵康、王全保,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
原告:徐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强,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品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乔峰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琦,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徐学与被告南京品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7年10月18日庭审中,原告徐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其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学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徐学负担。
审判员 崔宵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璐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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