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执1642号
裁判日期:2018-04-28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伊顿贸易(广州)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23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12起,当前经营异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24层07-09室,法定代表人:刘万全,股东:伊顿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货架批发;服装批发;服装零售;头饰零售;鞋零售;帽零售;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眼镜零售;清扫、清洗日用品零售;婴儿用品零售;小饰物、小礼品零售;文具用品零售;其他人造首饰、饰品零售;玩具零售;头饰批发;鞋批发;帽批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婴儿用品批发;家居饰品批发;文具用品批发;其他人造首饰、饰品批发;玩具批发;游艺及娱乐用品批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伊顿贸易(广州)有限公司虽已受让“37°Love”第9483738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伊顿贸易(广州)有限公司和“37°Love”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李永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伊顿贸易(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刘万全。
申请执行人李永辉与被执行人伊顿贸易(广州)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675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伊顿贸易(广州)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天河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雯
审 判 员 邹群慧
代理审判员 彭卫东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