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闽0205民初1948号
裁判日期:2017-08-0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夏果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城区太和广场8号1906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陈良儒,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服装,百货,电子产品,建筑材料;批发:预包装食品;服务:餐饮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含下属分支机构经营范围。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杭州夏果食品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大通冰室”第22209300号第43类咖啡馆服务商标,但杭州夏果食品有限公司和“大通冰室”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蔡子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建业,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香正浓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12号之三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0000PAJ8D。
法定代表人:林彦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拥军、陈菲(实习),福建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夏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太和广场8号1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32831154XY。
法定代表人:陈良儒。
原告蔡子盈与被告厦门香正浓食品有限公司、杭州夏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蔡子盈于2017年8月2日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蔡子盈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蔡子盈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蔡子盈负担。
代理审判员 叶炎乾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法官 助理 邱碧蓉
代书 记员 杨宜超
附: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