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浙8601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2018-05-0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夏果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城区太和广场8号1906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陈良儒,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服装,百货,电子产品,建筑材料;批发:预包装食品;服务:餐饮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含下属分支机构经营范围。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杭州夏果食品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大通冰室”第22209300号第43类咖啡馆服务商标,但杭州夏果食品有限公司和“大通冰室”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沈荣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被告:杭州夏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太和广场8号1905室。
法定代表人:陈良儒。
原告沈荣誉诉被告杭州夏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沈荣誉于2018年5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荣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荣誉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沈荣誉负担。
审 判 长 郭 彤
人民陪审员 宗会霞
人民陪审员 陈志俊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吴春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