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3民初10199号
裁判日期:2018-05-1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万客创业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梅市口路北京新丰汽车驾驶学校院内6号-2,法定代表人:黄德华,股东:王红玲、黄德华,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01月24日);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餐饮管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企业策划;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培训;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万客创业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虽已受让“合和乐”第4902078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也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合和乐”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丁昌恩,男,××××年××月××日生,汉族。
被告:万客创业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黄德华。
被告:上海味香情餐饮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肇恒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昌恩诉被告万客创业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味香情餐饮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昌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毛晓青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庄 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0民初16057号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3民初10199号
-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沪73民辖终125号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0民初5042号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0民初26568号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0民初26571号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沪02执686号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沪02执686号之一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沪二中执字第842号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48号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