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8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2018-03-2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河北丰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石家庄丰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谈固南大街小马新村20-2-501,法定代表人:谷飞飞,股东:曹海鹏、谷飞飞,已于2018年5月14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仁和恩视明”第27047920号第3类化妆品商品商标申请人为商水县姚集乡张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而非河北丰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谷飞飞,股东曹海鹏、谷飞飞,且截止2018年11月28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河北丰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仁和恩视明”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金超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河北丰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
原告金超杰与被告河北丰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由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移送我院,我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24日向原告发出通知书,要求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149元,原告于2018年2月28日收到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金超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永慧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