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2018-03-2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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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刘静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杰,西夏区贺兰山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州淘吉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程广亮。
被告:广州淘吉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负责人:张卫红。
原告刘静华与被告广州淘吉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广州淘吉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原告刘静华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静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静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66元,减半收取3333元,由原告刘静华负担。
审判长 田任华
审判员 张 鹏
审判员 郝海辉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汪靖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