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92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2018-03-2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郑州黛颐兰质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16号,法定代表人:靳德心,股东:张正阔、靳德心,经营范围为:化妆品、日用百货、洗涤用品的批发兼零售;化妆品的技术开发(非研制);经济贸易咨询、健康咨询(不含医疗、诊疗项目咨询)。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郑州黛颐兰质化妆品有限公司虽已注册“老艾堂”第14372529号第5类医用发烟药草商品商标,但郑州黛颐兰质化妆品有限公司和“老艾堂”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刘素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佳斌,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黛颐兰质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勒德心,执行董事。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黛颐兰质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沙 丽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俞伊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