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92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2018-04-1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国音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中成大道以西、中滨大道以南生态建设公寓9号3层328房间,而非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辉煌国际大厦东区6号楼3层349室,法定代表人:李贵平,股东:李贵平、吴士宏、吴伟、刘建、周海滨,经营范围为: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承办展览展示活动;教育咨询;会议服务;应用软件服务;基础软件服务;文化用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批发兼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国音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1679579号第41类教育服务商标为“国音红杉树”而非“红杉树”,且截止2015年4月13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国音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和“红杉树”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诉讼代表人:刘素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蒙,公司员工。
被告:国音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爱琴。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国音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 莹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乐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