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2018-05-2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国音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中成大道以西、中滨大道以南生态建设公寓9号3层328房间,而非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辉煌国际大厦东区6号楼3层349室,法定代表人:李贵平,股东:李贵平、吴士宏、吴伟、刘建、周海滨,经营范围为: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承办展览展示活动;教育咨询;会议服务;应用软件服务;基础软件服务;文化用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批发兼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国音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1679579号第41类教育服务商标为“国音红杉树”而非“红杉树”,且截止2015年4月13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国音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和“红杉树”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雷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音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爱琴,总经理。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国音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田瑞刚
人民陪审员 郭志伟
人民陪审员 张彦海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 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