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6民初9952号
裁判日期:2016-11-2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国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杭州果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杭州市转塘科技经济区块2号3幢34210室,法定代表人:黄强,股东:秦晓冬、黄强、余勇,经营范围为:服务: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电子商务;网上销售:服装服饰、电子产品(除电子出版物)、办公用品、日用百货。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杭州国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黄强,股东秦晓冬、黄强、余勇没有注册“ABA”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杭州国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ABA”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丁瑞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被告:杭州国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黄强。
原告丁瑞莲诉被告杭州国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丁瑞莲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瑞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丁瑞莲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丁瑞莲负担。
审判员 庞邦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荧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