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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民终6456号

裁判日期:2018-05-2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易渠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846号远景商务楼B210,法定代表人:杜霞,股东:杜霞、王兴强,经营范围为: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集成电路设计;数字动漫制作;地理信息加工处理;计算机房维护服务;游戏软件设计制作;干果、坚果批发;蛋类批发;日用器皿及日用杂货批发;清洁用品批发;婴儿用品批发;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贸易代理;佣金代理;软件批发;货架批发;预包装食品批发;非酒精饮料、茶叶批发;米、面制品及食用油批发;乳制品批发;调味品批发;糕点、糖果及糖批发。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广州易渠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4784670号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商标为“易渠网”而非“日之恋”。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易渠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日之恋”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易渠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易渠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渠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雷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12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易渠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易渠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22元,减半收取为461元,由上诉人广州易渠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欣欣
审判员     汤 瑞
审判员     杨 凡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蔡嘉瑜
书记员     张丽珍

  • 广州易渠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846号远景商务楼B210
  • 免费电话:400-60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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