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82民初8025-1号
裁判日期:2017-09-2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佳斯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29日,注册地址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田美村云山大道89号淘淘乐教育城三楼302室,而非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田美村云山大道89号淘淘乐教育城三楼,法定代表人:杨娟,股东:王霞飞、杨娟,已于2018年6月28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车之酷”第19586208号第12类车用遮阳挡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武汉杰路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而非广州佳斯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杨娟、股东王霞飞,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佳斯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车之酷”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罗春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现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义乌市义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州市佳斯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王霞飞。
原告罗春明为与广州市佳斯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材料中均载明欠款的是广州佳斯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而非原告起诉的被告广州市佳斯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罗春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胜民
人民陪审员 朱翠玉
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 记员 贾惠青